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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因网购引发的消费问题也与日俱增,大有结构性的矛盾凸显之势,影响着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

自去年12月以来,以商务部牵头,对网络购物开展的一些列措施,正在深刻的改变着我国的网络购物环境。日益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业务和日渐突出的消费矛盾,正在引起各个部门相关管制部门的注意,一系列规范市场的管制政策相继出台。

在这些管制政策的设计中,我们看到,管理部门把网络购物平台的运营商作为了重点管制对象,并希望藉以对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的行为管制,实现对网购相关各方的有效控制。

在今年4月份由商务部等九部委下发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要建立内部监管系统,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的投诉,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市场主办方责任”并“处理违法行为”,如果处理不及时,网购平台就有可能被“断网”。

在本月,商务部有关官员则进一步表态,要求开展网络购物领域的立法工作,建立网络购物监管的长效机制,而在这个长效机制的名词背后,则是其准备“强化网络购物平台”的主办方责任,建立卖家和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我们并不反对建立长效机制,更欢迎以立法的形式建立长效机制,但是,把网购平台的运营商作为核心监管对象,则有可能损害市场竞争的效率,并长期损害政府的执法信用。

当然,我们承认,在网购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在技术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能够直接控制网购买卖双方的行为和信用,但是,这并不是管理部门把执法权下方给网购平台的关键理由。

首先,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网购平台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依靠合约调节的市场关系,而不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买卖双方原因在网购平台交易的最大原因是网购平台提供的更好的服务更有吸引力的交易能力而不是对假冒伪劣的监管能力。

其次,要求网购平台建立监管系统并实质性的行驶执法监管功能,必然增加网购平台的运营成本,并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显然这是一种重复性的变相对消费者的征税。因为消费者已经为惩罚假冒伪劣这一公共职能在其他地方付过了税。

最后,假冒伪劣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网购存在才存在,其关键原因在于,在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时候,其收益和被惩罚的机会成本相比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那么把网购作为打击假冒伪劣的关键,显然是有失偏颇。

当然,最重要的则是,未明确授权的企业执法模式,在执法的标准和执法的力度上,显然是无法统一的,而当这种行为与市场合约纠纷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就显得更加复杂。

所以,我们欢迎长效机制规范网购,但是,企业代理执法模式,则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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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

陈志刚

256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实践者、思考者,分享者,孤独者,忘我者——一个浪迹运营江湖,虽然做井观天,但胸怀天下的无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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