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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日前针对日益泛滥的垃圾短信祭出重拳,宣布将于2013年元月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在这个法案中最为吸引人眼球的是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个人信息保护署可以对违反法案行为施以不超过10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514万元)的处罚;向名单中的号码发一条垃圾短信,可能面临最高1万新元(约合人民币5.14万元)罚款。

 如此巨额的罚款额度成为中国媒体跟踪的热点。于是人们纷纷讨论在中国,新加坡这样的重罚措施是不是也能够引入?

   在笔者看来,以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和执法环境,以罚款为主要手段的垃圾短信治理方案宜缓行。

   仔细分析新加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我们可以看到,如此高额度的重罚措施,是基于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清晰的行为判定的基础上执行的:

   1)对垃圾短信的标准给予相对明确的行为界定:非公营机构或者个人向已经在政府平台注册拒绝接受商业广告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即视为垃圾短信

   2)用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新加坡政府提供一个可以操作的技术手段(政府建立一个名单注册平台),并且用户可以随时反悔

   3)成立专门的政府执法部门:个人信息保护署。

   正式有了这三个基础条件,新加坡的垃圾短信治理或许我们可以预期有一个较好的效果。

   而对于新加坡政府此次的立法理念,则是值得中国努力学习的地方:

   1)立法行为这件事本身就值得我们学习。用法律来界定垃圾短信,已经是全球的作法。不同于中国,主要是通过用户自我感知或者行政裁决。

   2) 垃圾短信治理从谁接入谁负责转向谁发送谁负责。也就是从对运营商的管道控制转向对源头,垃圾短信发送者的控制。

   3)通过行为+内容的方式作为垃圾短信判断标准。由于人们容忍度不同,需求不同,通过行为判定和内容判定,将更为明确。

   垃圾短信的存在,是因为社会有需要,即使是再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没有法制保障和制度保障,纯粹以罚款为目的的治理措施就可能会成为灰色收入创造的工具。

   新加坡在治理垃圾短信上的法制化选择是值得我们中国努力学习的。

   以上观点也是笔者在上周五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环球财经大视野访谈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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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

陈志刚

256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实践者、思考者,分享者,孤独者,忘我者——一个浪迹运营江湖,虽然做井观天,但胸怀天下的无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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