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导语

长期看,一个缺少竞争,不是依靠市场自然法则优胜劣汰,而是依靠行政牌照管制发展的行业,恐怕其制度成本会越来越高,因为有形之手的制度运行其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始终高于无形之手。

第三方支付迎来密集监管

随着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金融机构介入金融中介服务的技术门槛巨幅降低,电子商务业务的突飞猛进则更是成为驱动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的直接驱动力。

在中国,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非金融支付企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正在成为中国金融服务市场不可或缺的力量。

这也同时迎来了金融监管层的密切关注。自2010年6月份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之后,围绕第三方支付的一系列行业管理办法陆续出台,这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同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应约成立,半官半民的行业组织的成立即为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给予了正式的承认,也为行业内协调打下了基础。

如果不出意外,笔者预期央行和支付清算协会还将继续出台第三方支付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和办法。

这预示第三方支付监管进入深水区。

一个清晰可预期的政策,必将有利于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尤其是在各个监管办法中所屡次重申的对支付风险和当时双方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规范泥沙俱下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方支付管制的中立性稀缺影响

由于中国政府的行业监管政策从制定到出台,一般都是有行业部门负责,而这些行业管理部门或多或少的又与所监管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历史的或者现实的联系,因此,这些监管政策往往具有部门利益色彩,而缺少中立性。

显然,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上,这种中立性稀缺的现象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这一点,从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在金融服务中历史和现实地位的认识中就可见一斑。

在央行看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一种“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的更丰富服务方式。

显然,这种认识实质上是把第三方支付定位为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工具的延伸和补充,是一种从属性的地位定位。

这种认识显然与中国以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的漠视。

电子银行,或者俗称的网银,早在1997年前后始自招商银行,后工农建中等各大银行陆续开通,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网银并没有获得突破性的发展,这一方面是因为网银的应用场景太少,比如很多用户开通了网银后却发现只能查询余额、简单的个人间转账等应用之外,并没有更多的用处。

而且在涉及网络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是直接付账的模式,在陌生的买卖双方之间很难取得信任。在这种情况下,纯种的金融系统并没有愿意迈出一步,解决交易双方的信用担保问题。

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并没有留给金融系多少机会,国内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承担起了金融服务中介的信用担保职责并获得了迅速壮大和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说,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联网支付在中国正规金融体系外“非法”存在并壮大发展的根本原因是:正规银行系统在微小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信用担保以及账务活动中的不作为给了以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民间中介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而从现在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定位和认识上,把刚刚勃兴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还原为金融机构的服务工具的延伸和补充的监管意图,是在有点令人担忧。

金融服务的内向型监管

金融服务创新的内向型监管是说所有金融服务的创新不能离开现有的金融系的既得利益者,更不允许在现有金融服务格局之外有破坏性的创新者的出现。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则恰恰属于这种内向型的监管例证。

我们知道,银行系统近年来面临着严重的“脱媒”挑战,银行在金融服务中的中介作用已经大不如前,尤其是在中国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繁荣,更是使得银行系统忧心忡忡。

因此,在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央行显然把重点放在了应对非金融机构“脱媒”挑战上。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客户的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且必须托管到唯一的一家商业银行,并且在备付金的使用过程中,支付机构要接收托管银行对交易合法性的监督,例如央行要求“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之间不允许资金转移,将使得银行成为制约支付企业壮大和发展的瓶颈。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此规定一出,即使得支付机构之间的金融合作的可能性变为零,他们之间将只有竞争而不可能有合作。百联电子商务和上海农工商超市集团与支付宝终止合作即是例证。

这种唯一性的绑定要求以及要求托管银行的代理监管要求在本质上已经把支付机构在整个金融服务流程中置于银行的从属机构地位。

此外,在互联网支付监管上,央行实施的是行业特别条例。

互联网的开放性,全球性和不受时间和空间约束的特性给了央行对互联网支付特别监管的技术理由,而在第三方支付中独占鳌头的互联网支付企业迅猛的发展趋势则恐怕是央行特别监管的现实理由。

在互联网支付监管上,依然是一脉相承的内向型监管,跟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支付企业与传统银行的深度耦合。

例如,在实名认证上,要求互联网支付企业服务的客户的“交易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同时对交易账户的资金要求个人不超过5000元、单位不超过2万元的余额。这极大的限制了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沉淀资金规模,并对个人单笔超过1万元或者月超过5万元的交易要求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证件影印件”进行真实性核实。

这些管制要求尽管理论上降低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也显然增加了支付机构和其客户双方的交易成本,对账户余额的上限限制则大大降低了支付机构利用沉淀资金获取收益的可能性。

其实把第三方支付还原为现有金融服务体系服务工具的补充上,从央行赶在2011最后一天发放的第三批支付牌照名单中也可以对此管中一斑。

在最有发展前途的互联网支付领域,三大运营商的支付公司纷纷缺席,获得的只是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收单业务等所谓与三大运营商主业“密切相关”的领域的支付许可,反倒是那些地域性的中小企业获得更丰富的业务许可。

既得利益者的盛宴

评说央行缺少中立者的角色,其实在第三方支付上不只是对支付企业长期发展的定位与金融服务的延伸,而不是顺势利导成为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其实在许可证的门槛设置上,也严重的阻碍了新的中小非金融服务企业的出现,而是对现有市场格局的利益保护。

比如在注册资金规模上,全国性的支付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是一亿元,即使区域市场服务也竟然需要三千万元。

尽管从风险和资金安全的角度看,门槛要求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此高的注册资金要求实质上把那些中小企业进入支付上拒之门外,是他们丧失了参与市场游戏的机会。

或许长期来看,央行应该回到中立者的角色上来,对第三方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以放松管制为主,而不是厚此薄彼,以稳定和风险的理由让中国的非金融机构与世界同步再次错失良机。

话题:



0

推荐

陈志刚

陈志刚

256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实践者、思考者,分享者,孤独者,忘我者——一个浪迹运营江湖,虽然做井观天,但胸怀天下的无我者

文章